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学生院级处分解除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,激发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,进一步完善奖惩体系,使受处分学生有改正错误的机会,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的本科生。
二、院级处分解除申请期限。
1、受到学院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,需经过满一个学期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。
2、受到院级记过及以上处分者,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,需经过满一个学年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。
三、院级处分解除基本条件:
1、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,受处分学生不得再受到任何处分决定,否则一律不予以原有处分解除。
2、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至处分解除申请期间,受处分学生必须在学院日常管理中积极表现,在学院和校自理的管理过程中通报次数总和不得超过2次。
3、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至处分解除申请期间,申请人应学习勤奋,肯于钻研,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现象。
4、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至处分解除申请期间,申请人需每三个月认真写好思想汇报,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动态。
5、处分解除申请人应积极参加各种科技、文化、体育活动,在院级及以上级别举办的各类比赛中获得一次奖励。
附:对因严重违纪而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必须获得1次院级以上奖励荣誉;
四、处分解除程序
1、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,主动向辅导员提出处分解除书面申请。填写《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院级处分解除申请表》。
2、学院学工办在接到处分解除申请后,召开专门讨论会议,听取班级学生、班主任以及辅导员对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、现实表现的评价意见,翻阅申请人相关材料,研究处分解除建议。
五、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。
湖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学工办
2014年9月11日